民国时期多方呼吁征收遗产税?这个税指什么?
遗产税作为一种可能的财政来源,对于嗷嗷待哺的一些地方、业界来说无疑非常渴望,他们对如何解决甘末尔意见书中所提出的实施遗产税的阻碍因素问题很少关心,但着眼点在于解决财政危机。所以,这时许多地方实力派都呼吁开征遗产税以增加收入。雷家琼在《前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多方推进》(《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4期)一文中就提到,1931年2月张学良召集北方省市财政主管官员,在沈阳召开研究收支重要问题的北方财政会议,会议讨论并议决推行所得、遗产两税。1931年10月21日,向汪精卫等粤方出席宁粤和议的代表发表通电,提出抗日救国13项主张,其中第10项即为严征累进所得税及遗产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前夕的1937年7月1日,冯玉祥在日记中特意写下遗嘱,其中第5点即为“所得税、遗产税必收而速供国防用”。湖南地方实力派人物何键1933年3月电告中央,称将在湖南举办遗产税,以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等等。
甘末尔
1928年5月15日,全国第一次教育会议提出征收遗产税发展教育事业。1933年,王世杰执掌教育部后也表示,因各省教育经费不敷使用,并时被移拨他用,一再与中央筹商,现已拟定开征遗产税移作教育经费的原则,并拟组织教育经费管委会,管理教育经费收支;俟中央各委同意后,提交中央政治委员会讨论决定。王世杰的谈话,立即得到上海市中等学校教职联合会的呼应。该教职联通过提案,要通电拥护教育部征收遗产税充作教育经费。到1933年9月16日,江苏省立中等学校联合会全体大会议决要案,向中央及省当局建议,举办遗产税充作教育经费。
盯上遗产税的不仅有教育界,还有司法界和慈善界。司法界一再争取将开征后的遗产税收入充作司法经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司法独立之路深受经费支绌问题困扰。不仅地方司法经费没有保障,就是首都的司法经费也十分困窘。遗产税、所得税及其他确定收入充作司法经费专款,成为1935年9月19日全国司法会议第三次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内容,并通过大会的决议,决定其细则由司法院与中央财政当局商定。1934年10月l1日,首届全国慈幼大会上,关于经费的纲领性议案中即包含“请求中央在赈款提百分之一或遗产税做救济儿童事业之用”的条款。约两年后,在第二届全国慈幼大会上,关于经费的议案仍主张“由大会呈请中央于开征遗产税时,划拨百分之几,由慈幼协会分配各地充慈幼专款,并请将无人继承之遗产,全数拨充慈幼经费。”
不仅地方、业界呼吁声音不断,因财政形势需要,国民党高层包括蒋介石、孔祥熙、孙科等大佬,也对遗产税念念不忘。
1932年11月,蒋介石下令政务处和党务处研究办法,筹划遗产税的征收,由政务处办理筹备,并饬令浙江作为遗产税征收试点。但浙江省以拟定不动产移转契税作为征收遗产税准备的理由,实际回避了蒋介石尽快实施遗产税的命令。此后,蒋介石没有停止对遗产税的关注。在1936年2月14日的日记中,他将遗产税列入预定的近期工作计划。11月23日,蒋介石审核了遗产税原则。
早在1930年2月3日,孔祥熙即主张解决中国苛捐杂税问题,接任财政部部长之后,便将征收遗产税问题提上日程。1934年1月20日,他在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上汇报财政部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其中就提到“世界最普通而行之有效者,如遗产税、所得税等⋯⋯今后自宜运筹妥善方案,规定章程,就社会趋势,及国民生计方面,随时参酌修订,切实试办。”当年7月,有报道称,财政部在推行废除苛捐杂税的过程中,已拟订《遗产税法及施行细则草案》,呈院转送立法院审议。
有了高层的推动,无疑加快了遗产税的推进步伐,1934年5月,全国财政会议审查通过逐步施行遗产税的报告。1934年7月,财政部拟订遗产税法及施行细则草案,呈院转送立法院审议。也就是说,被搁浅的遗产税又一次动。
1936年春,国民政府财政部重新拟订《遗产税暂行条例》,积极为战时财政筹划开征新税种。同年12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10项。1938年秋,因战时财用紧急,立法院依据《遗产税原则》从速修正并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此后又陆续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1939年)、《遗产评价规则》(1940年)和《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1940年)等配套性法规。1940年7月1日,遗产税正式开征。至此,近代中国酝酿数十年的遗产税制度思想终于结出了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