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年为何各地起义仍然非常频繁呢?
初期的七十年间,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从中得利的首先是皇族、勋戚、官僚和地主阶级,而一般劳动人民仍然过着被压迫、被剥削的痛苦生活。虽然口口声声说要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但剥削阶级的本性是贪得无厌的,其节制只能是些微的、暂时的。
土地兼并这一封建社会的痼疾,伴随着明王朝的建立而俱来。这个时期虽然整个说来土地的占有比较分散,但土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早在洪武四年(1371年)时,新贵族的六国公二十八侯就拥有佃户三万八千百九十四户。到洪武三+年(1397年),全国占地七顷以上的地主就有一万四千二百四十一户。
永乐时,岐阳王李文思次子李增枝“于各处多立庄田,每庄蓄童仆无虑千百户”。明初政府虽然把赋役额定得较低,但在当时经济残破的情况下,对农民来说仍是沉重的负担。靠近洞庭湖的龙阳地区“岁擢水患,逋赋数十万,敲扑死者相踵”。济宁府役民筑城,以致“民不得穡”,“旦暮不休”。而明朝政府对官僚地主等却有种种优待。
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下令“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贤人君子,既贵其家,而复役其身,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连退休致仕在家的官员也可享受这一特权。
洪武十二年(1379年) 规定:“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甚至在学的生员“除本身外,户内优免二丁差役”。这些人所豁免的赋役,自然就转嫁到广大劳动人民的头上,更加深了人民的痛苦。当时就有人指出:“方今力役过烦,赋敛过厚。”“或卖产以供税,产去而税存,或赔办以当役,役重而民困。”再加上官吏的层层贪污舞弊地主和高利贷的盘剥,使得农民生活十分艰难。
所以在明初六七十年中,农民起义此伏彼起,连绵不断。这些起义遍布于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广、四川、陕西、山东和浙江等十来个省份,规模大的有几十万人。一个王朝的初期,农民起义竟如此频繁,地域如此广泛,这在历代中也是少见的。